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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中,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而有一部分的职工都是通过劳动派遣入职的,那么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吗?

  一、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吗?

  有的,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吗?

  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务派遣优点有哪些?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1、“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

  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2、“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3、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在中国加入世贸的新背景下,为适应来自国际和国内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继续保持或增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需要通过有效管理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科学合理地配置员工并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2)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3)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资源利用成本和风险。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只要职工没有过错而被单位辞退的话一般都是有相应的补偿的,这个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