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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响品牌的知名度是大部分企业一直着重做的事情,品牌的知名程度就意味着受众范围的广度,能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生意。知名商品往往是社会承认的具有较好声誉的产品,这类产品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这类产品一旦认定后,就会拥有法律上一定程度的帮助。那么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确认知名商标的标准:

  商品是否属“知名商品”,主要有两个标准:

  知名商品应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里所提出的标准实际上还是一个很抽象、原则的标准。如何具体认定“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具体考虑。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只要有被擅自使用的行为,就可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这是一种简便易行并十分具体的客观标准。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涉案商品由于在名称、包装等方面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产地相同,都在曲阜市,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按此标准,原告的商品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二、知名商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什么

  保护在先原则的法律适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名产品的在先权利原则也是属于政策上的一种鼓励制度,通过对优秀的知名产品进行一定的优待,也可提高相应企业发展的积极性。